您的当前位置: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4年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点训练(11)

发布:2014-03-0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为历年福建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w.fjsgwy.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如果考生觉得在线做题比较有限,也可结合2014年福建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以下和大家分享几道法律常识。
  1.下列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有(   )。
  A.原告和被告
  B.第三人
  C.诉讼代理人
  D.证人
  E.鉴定人
  2.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3.法官甲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下列哪一项情形可以不予回避?(  )
  A.甲是案件当事人
  B.甲是当事人的表哥
  C.当事人是甲的妻子
  D.当事人是甲的同学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当(  )。
  A.移送毗邻地区的法院
  B.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宣布延期再审
  D.判决驳回起诉
  5.按照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仲裁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的是(  )。
  A.双方争议必须是经济纠纷
  B.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仲裁
  C.由人民法院决定仲裁
  D.当事人一方到仲裁庭立案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BCDE【解析】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故正确答案为ABC。
  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并非仅存在于某一种诉讼程序中,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存在“诉讼参与人”这一概念。
  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故正确答案为A、B、C、D、E。
  2.答案: D【解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D选项最符合要求,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D【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B【解析】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B【解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正确答案为B。
  相关知识点:《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年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点训练(10)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4 http://www.fjs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3291号-6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