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点训练(4)
常识判断为历年福建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w.fjsgwy.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生可结合2014年福建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1.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2.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8.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9.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0.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3.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4.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9.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20.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1.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22.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3.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25.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6.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 的新设计。
27.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28.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29.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0.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31.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32.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3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34.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35.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36.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37.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38.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9.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40.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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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公务员法律知识点训练(3)
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w.fjsgwy.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生可结合2014年福建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1.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2.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8.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9.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0.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3.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4.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9.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20.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1.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22.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3.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25.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6.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 的新设计。
27.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28.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29.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0.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31.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32.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3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34.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35.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36.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37.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38.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9.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40.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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