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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网:法律专题(10)

发布:2012-11-0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下半年宁德事业单位报名时间从11月1日开始,截止至11月9日。报考者须在2012年11月1日8:00至11月9日24:00,登录宁德人事人才网进行网络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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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宁德市事业单位11.17联考
  1.《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2.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4.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
  A.不犯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5.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 牵连犯
  B. 想象竞合犯
  C. 继续犯
  D. 连续犯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2.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5.A【解析】首先排除选项B、C,二者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
  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选项D。甲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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