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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办法

发布:2012-03-1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印发《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实行公开招聘。今后重点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好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业测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积极探索既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又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招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公务员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公务员部门),是同级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组织招聘、备案审核等职责。
  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简章、资格复审、考核、签定聘用合同等工作。
  市、县两级公务员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公务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列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编制公开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单位负责编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用编后,市直由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由组织、公务员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核准,再向市直各用人单位和各县(市、区)下达。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的申报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招聘计划内容包括:拟招聘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经费核拔方式、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七条 发布公开招聘公告。招聘计划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一般在南平人才网、南平人事网上发布,涉及到各县(市、区)的招聘信息还应在本县(市、区)公开媒体上发布。发布招聘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同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考试报名。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采取何种报名形式,由组织、公务员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组织、公务员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也可经组织、公务员部门同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的方可开考,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
  对少数紧缺专业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按以下原则适当放宽开考比例:①南平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学历的,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2:1的方可开考;②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学历的,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1:1的可开考;招聘大专学历的,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须达到2:1方可开考。
  招聘岗位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规定比例、且用人单位急需要在当年补充人员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核准后,方能开考。
  第十九条 笔试考试
  (一)笔试由市级组织、公务员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二)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三)笔试命题和评卷工作由组织、公务员部门委托省(或其他设区市)公务员局相关处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或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四)笔试成绩由组织、公务员部门统一公布,笔试分数线由市组织、公务员部门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参考计划招聘人数划定。对符合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在成绩公布之前办理加分手续,各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资格复审。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具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对拟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拟进入面试人选由组织、公务员部门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并予以公布。弃权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递补的人员名单应按规定及时公布。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提供材料包括:招考岗位应具备的本人毕业(学位)证、准考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相关证件等材料。要严格对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认真审查应聘人员学历、专业、年龄、经历等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也不能让任何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
  (一)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面试工作分别由本县(市、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会同各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要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包括面试的形式、程序、时间、地点、成绩计算方法、面试领导机构、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纪律要求等),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备案。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直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工作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前,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核准,并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监督。
  (三)经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面试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其参加面试。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提前告知入闱面试人员面试工作的有关安排、时间、地点及需随带的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确保考生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四)面试可以采取专业知识测试、回答专业问题(片断教学)、技能操作(演示)或结构化面试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面试测试原则采用同一专业及相近专业统一试卷。
  (五)面试试题命制严格采取入闱命题或委托命题的形式。
  市直事业单位面试试题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命题或委托省(或其他设区市)公务员局命题;县(市、区)事业单位面试试题由县(市、区)组织、公务员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命题或委托省、市公务员局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组织面试部门或单位应与命题机构、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违约和涉密责任等)。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面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绝密级事项;面试试题的命制、保管和使用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面试试题于面试前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当场拆封。
  (六)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评委组等。面试评委原则定5—7名(一般定7名),其中各专业评委不少于60%,招聘单位评委1名,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公务员部门从评委库抽取选派。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面试由主管部门负责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实际所需面试评委数的1.5倍以上的面试评委候选人选,于面试当天或前一天随机抽取产生面试评委正式人选。面试评委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评委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七)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表述准确流畅;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八)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面试考场与候考室应适当隔离。面试考场内除设考生席、评委席外,还应设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配备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和联络员等场内工作人员若干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事干部担任。有条件的面试考场内可设立旁听席,并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面试期间对候考室进行封闭式管理,考生、面试评委、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持的通讯工具要收交统一保管。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跟进医疗、后勤等相关服务。
  (九)对面试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考生出场顺序应采取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统一面试时间。同一招聘岗位的考生应在同一面试评委组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所有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十)面试评委在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面试试题、参考答案等有关信息,考生面试进行时不得离开评委席,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有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行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不得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它事情,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面试工作人员、监督员要坚守岗位,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不得有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行为。
  (十一)面试考生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入闱候考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面试时不得透露姓名、简历、籍贯和毕业学校等个人信息,不得穿着制服或有特别标志的服装,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招聘单位或评委显失公正的活动。对违反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成绩、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等处理。
  (十二)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确定。面试试题袋于面试正式开始前1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面试实行当场评分、亮分、计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十三)面试后,由面试组织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体检。体检由组织、公务员部门或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示。体检机构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组织、公务员部门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均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验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2人组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情况;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核意见和结论。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公示。对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公示前,须经组织、公务员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公示期间,对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职位的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市组织、公务员部门或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其中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复核;对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职位的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各县(市、区)组织或公务员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未发现影响聘用的,应及时予以核准。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由市、县两级组织、公务员部门审批聘用。拟聘用人员属在职调动的,审批时填报《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拟聘用人员系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的,审批时填报《南平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聘用。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聘用合同使用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统一格式。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2、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聘用合同期限;
  4、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5、工作地点;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7、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四)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待遇。
  (五)签定的聘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续聘合同)为一式四份[用人单位、被招聘人员、组织部或公务员局、人才服务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落户。聘用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调转、落户手续。其他聘用人员按照南人综〔2011〕120号文件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凭组织或公务员部门的招聘通知文件和《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或《南平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南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南平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分别报组织、公务员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体检等程序择优聘用:
  (一)在某一领域(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②国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③省、市优秀人才;④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⑤海西创业英才;⑥海西绿色腹地产业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⑦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⑧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者或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首要完成者)。
  (二)省、市明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指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和我市《关于海西绿色腹地产业创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9条⑴类、《关于加快武夷新区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⑴、⑵、⑶、⑷类要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九条 招聘的程序。
  (一)核准招聘计划。
  (二)考核、体检、公示、审批、聘用办法参照公开招聘程序的要求进行。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成立由组织、公务员、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并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公务员部门应当督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真受理。
  第三十一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组织、公务员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由组织、公务员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公务员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2—3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招聘的岗位、人数、条件、程序、考试形式、体检要求等事项应在报名前公布;考试成绩、体检和考核情况,以及招聘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开,以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除报名费、体检费等由本人自理外,其余各项招聘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允许乱收费,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其 它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享受加分待遇的,按照闽人发〔2006〕10号和闽人发〔2009〕221号文件规定办理;若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和南平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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