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概括(19)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福建公务员网(www.fjsgwy.org)专家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试题,供考生复习参考。
1.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2.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3. 二战后,各国均在法治原则的内涵中增加的内容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4.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5.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6. 用人单位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公务员,是非法的,所予的公务员资格是“无效的”。
7.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8.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9.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10.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1.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2.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3. 二战后,各国均在法治原则的内涵中增加的内容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4.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5.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6. 用人单位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公务员,是非法的,所予的公务员资格是“无效的”。
7.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8.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9.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10.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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