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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概括(5)

发布:2011-08-0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福建公务员网(www.fjsgwy.org)专家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试题,供考生复习参考。

  1.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2.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3.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某市区公安机关”。
  5.不属于行政法的特点“各国通常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6.我国公务员不享有如下权利中的“政治中立权”。
  7.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8.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类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性许可”。
  9.属于原始证据的是“文件的原本”。
  10.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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