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概括(1)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福建公务员网(www.fjsgwy.org)专家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试题,供考生复习参考。
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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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刑事诉讼法
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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