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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发布:2010-01-20 14:07: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主要应关注七个方面。据介绍,新税法出台的意图在于给所有中国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并通过改进税收优惠,以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新税法规定了经过多次讨论的、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改变了免税期、优惠税收政策,确定了过渡期条款等内容。具体要点总结如下:

  一、税率统一为25%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于20%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于25%的税率。根据目前适用的税法,内资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能适用24%或15%的优惠税率。显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名义税收负担;而对于目前很多享受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成本则可能增加。

  二、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

    三、免税期及其它优惠税收待遇

  现行免税期和税收优惠的改进方式包括:

  扩大某些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预计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将会重新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保留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税制允许所得免税,或按15%税率征税,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于政府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将得以保留。同样,新税法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此外,对2007年2月颁布的财税[2007]31号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实体),新税法中也包含了对其适用的税收优惠。

  替代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
废止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包括: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延长的3年减半期

    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

    4、5%或24%的优惠税率

    5、再投资退税

    过渡条款目前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会适用于过渡规则。过渡规则的细节请参见下文优惠延续条款部分。

  四、优惠延续条款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有所改变,新税法对于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例如,15%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在某些特定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和现有的5个经济特区,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适用优惠延续性条款。这些企业或许能够利用现有的"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五、预提税

  新税法规定,被动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被动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预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会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六、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强调了中国政府将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长。它规定了更多的,与交易和公司结构紧密相关的经营实质的强制性措施。

    新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加强反避税措施。这一措施将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入益处的策略。根据新税法,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不合理的被动收入会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征税。

    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当局将拥有了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

    新法认可了成本分摊协议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强了对转移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同时,新法并没有排除企业之间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细节预计将会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新税法实施后,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实施问题将会变的较现时更为棘手。细节指引期望在可以实施细则中规定。

  七、管理机构是居民企业判定的决定性因素

  新税法引入了管理机构的概念来判定是否为居民企业。如果一个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这个公司就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税务当局往往以公司实际注册地点作为判断是否为居民企业的标准。

  对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部合伙人倪勇军表示:“中国政府日益增长的对转移定价的关注,以及新近引入的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反避税条款和对在对判定中国居民企业规则的扩张上,都有力地表明了中国政府正在逐渐放弃以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国投资的工具,转而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那些在中国有税收实体的纳税人的税源征收。”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合伙人沈钰文也解释称:“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当局将拥有了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安永的专家提醒,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评估新的税收优惠并且考虑如何将其最佳地应用到中国的新投资中;审阅现行的转移定价政策及其合规性;审阅供应链和其它筹划方案以确保其符合新税法和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此外,跨国公司可以考虑提前筹划以保证中国公司与全球的税务政策和安排一致。在2007年用股利进行再投资。这可能是再投资退税政策有效的最后一年。安永并建议跨国公司考虑在开征股息预提所得税之前将股利分回及考虑利用税收协定筹划策略来应对被动收入和常设机构事宜,并关注新的税收居民规则以防止无意间比如因为在中国举行管理层会议而被认定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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