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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

发布:2009-10-26 15:50:0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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