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40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1.
某县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①某食品厂生产腐竹时非法添加硼砂被当场查获,县工商局以证据确凿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不再另行举行听证会;②县矿业公司将含镉的工业废渣倾倒入河,造成河水镉浓度超标,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分别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和5万元;③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使用过期牛油,遂派一工作人员前往检查,对牛油进行查封、送检。
上述县直单位做法妥当的是( )。
A.县工商局
B.县环保局
C.县水利局
D.县卫生局
2.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3.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 )受法律保护。
A.行政行为
B.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C.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
D.职务行为
4.
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锐的是( )。
A.保险赔款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偶然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5.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
A.属于物品或痕迹
B.由当事人提供
C.经过鉴定
D.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中一条包括“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可知,①句的工商局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知②句的罚款应由县环保局决定,县水利局做法不对。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可知,③句的县卫生局做法不妥当。
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故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含义有四层:一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二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三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他的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四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故选B。
4.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D
解析:
解答本题时,可以通过观察选项直接排除,A、B、C 三项都过于具体,不足以成为基本特征,排除之后,故正确答案为 D。
本题相关知识点: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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