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导: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考试总成绩(包括笔试和面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公务员录用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直机关的录用体检由招录机关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机关的录用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机关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机关实施。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3、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4、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提醒:请考生认真对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5、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6、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8、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特别提醒:(1)体检时,若国家已颁新的体检操作标准的,应按新的操作标准执行;(2)考察时,若国家已颁布新的人民警察职位拟录用人员考察办法,应按新的考察办法执行;(3)考察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义务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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