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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聘请厅机关法律顾问公告

发布:2015-06-0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摘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聘请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厅机关的法律顾问,报名时间2015年6月12日下午6:00前截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聘请厅机关法律顾问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聘请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厅机关的法律顾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成立10年以上,拥有30名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福州;
  (二)能够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优秀律师团队,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三)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具有受聘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经验和业绩(需提供服务合同和实例)。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需要,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论证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需要,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的论证、起草和审查工作;并接受其委托,参与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
  (四)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方式
  (一)现场服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通过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谈判、委托代理诉讼、复议或者仲裁案件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
  (二)远程服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办理的涉法事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在限定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
  四、管理模式及顾问经费
  (一)我厅与拟聘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1、2、4项法律咨询类的服务费用为包干5万元/年,第3项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的服务费用按3000元/件据实结算(每个案件,含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在内合并算一件)。
  法律咨询类的服务费用(包干5万元/年)于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费用于合同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合同期限内,对不胜任工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可以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因工作失误导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损失,法律顾问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律顾问还应遵守系列合同约定的规定,包括: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厅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厅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厅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如有意者,请于2015年6月12日下午6:00前,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报名表》(见附件)、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报名联系人:邵洁、兰进银,联系电话:87895165、87559930。
  (二)初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择优遴选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在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律师团队的学历履历及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等因素,确立拟聘名单。
  (三)公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厅门户网站,将拟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最后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报名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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