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招聘公告(二)
摘要: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招聘68人,报名时间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1日。
2015年度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告(二)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组织2015年度第二轮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本次计划招聘总数68人,其中,教师岗位63人、教辅岗位5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详见《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二)》(附件一)。
二、招聘基本条件及年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符合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其他条件说明
1.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教授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5年4月1日以后出生)。岗位有作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个别学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学校紧缺专业的人才,其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2.应聘航海类专业教师岗位年龄要求详见《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招聘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教师的条件和优惠待遇》(附件四)。
三、报名办法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现场报名或信函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地点: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地址:东海校区行政办公楼801室)
联系电话: 0595-22906239 林老师、郭老师
2.信函报名
应聘者按照报名要求将材料邮寄或快递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林老师” (邮编362000)。
3.咨询电话:详见《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二)》(附件一)中各岗位咨询联系人电话。
(二)报名时间
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1日
现场报名为以上时间段内工作日上班时间,信函报名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二)一式2份;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相片2张(直接粘贴于登记表中)。
2、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本科及研究生阶段课程成绩表(加盖教务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注:信函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原件待面试前验证。
3、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定材料。
(四)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考核,名单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www.qztc.edu.cn)公布。应聘人员应完整如实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四、考试考核
(一)考试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应聘对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应聘对象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考试考核以试讲(15-20分钟)、回答评委提问或岗位技能考试为主要形式;应聘对象为本科学历的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笔试时间为60分钟,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形式和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考核形式一样,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人选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考岗位所需人数1:3比例确定。
(二)考试考核时间
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核成绩
考试考核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线为75分。成绩将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www.qztc.edu.cn)公布。
五、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在考试考核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二)考察
体检合格后,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如有材料不完整或信息失实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或调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者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二)本次公开招聘聘用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自行解决住房。经试用、考核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三)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人事行政部门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22919635、22119493.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泉州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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