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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建公务员申论热点:推进综合执法问题

发布:2014-12-1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申论热点:推进综合执法问题
  【背景链接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部分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深度解析
  [存在的问题]
  政出多门,法宗多源。执法主体多,交叉重叠,造成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分割、零散,出现了执法队伍紧缺而又浪费的悖论,催生出诸如“临时工”乱象。“九龙治水”格局导致了公共管理上的选择性执法,有困难的、没有好处的就相互推诿,如食品安全监管;有好处的、能罚款的就争抢,如“超载”等。使得政府治理社会效率低下,依法行政难以得到社会认可。
  目前我国有800多部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一些法规具有鲜明的“部门色彩”,导致行政法规之间的一些条款发生“打架”,而且对于适用的同一领域,客观上也存在交叉、重叠以及处罚尺度、标准不统一的地方。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导致综合执法事务中法规依据适用性的冲突,甚至产生重复执法的现象。
  [意义]
  第一,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通过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改变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实现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有利于强化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综合执法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对策措施]
  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不仅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但是,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并不是把相关几个部门的执法队伍简单的合并起来,也不是把相关的职能通过划转集中起来,更包括执法权限与执法依据方面的准确与统一。
  所以,推进综合执法不仅要打破机构、职能等部门条块分割的“硬件”瓶颈,更要突破行政法规与执法权限等相互兼容的“软件”制约。
  一方面,要针对重点领域来自不同部门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审查,有效推进这些法律法规的“废、改、立”,达到统一配套的目标。
  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执法依据与行政执法赋权从立法中的分离,即行政法规中不再统一指定执法部门,而是从中设计一个赋权程序,由地方人大根据地方实际,指定由哪个综合执法机构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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