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资料 >> 热点时评

2015福建公务员申论热点:棚户区改造

发布:2014-10-1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申论热点:棚户区改造
  【背景链接】
  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棚户区改造提速。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13-2017年要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2014年计划改造407万套。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决不能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棚户连片。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会议强调,今年要更大规模推进棚改,必须抓住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把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有效结合,尤其要发挥好依托国家信用、服务国家战略、资金运用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的“供血”作用,为棚改提速提供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保证棚改任务的资金需要,并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2014年8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通知》指出,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扎实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这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2014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会议上要求,集中力量抓好几件一举多得的大事,棚户区改造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深度分析】
  [权威论述]
  棚户区改造要让群众从忧居变宜居,这是百姓天大的事,即使有天大的困难也要做下去。
  ——李克强
  现在我们国家城镇集中连片的棚户区还居住着上亿人,可以说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这是政府的心头之痛,一定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
  ——李克强
  [棚户区形成的历史]
  一是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自建住房。由于当时没有政策限制,部分人员可以通过自建住房的形式解决住宿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生子,人口增加等原因,在原住房周围搭建了很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久远形成了棚户区。
  二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统一搭建的集体宿舍。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部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关、停、并、转等情况,一些集体宿舍所隶属的单位效益不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修,甚至出现质量问题也没有人管理,长年累月逐渐沦落为棚户区。
  三是城乡边缘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之后的居住房屋。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居住在城乡边缘的农民在农业用地被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部分原村民出于出租房屋的目的,在利益驱动下违章建筑房屋,久而久之形成大片棚户区。
  [棚改的原因分析]
  在中国经济正处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当下,既要有效地应对好短期问题、保持经济合理增长速度,又需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既要有效地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还要逐渐化解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为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垫底子”。而棚户区改造作为既能惠民生,又能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大事、好事、实事,为此,新一届政府在全力推进。
  [重要意义]
  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关注民生幸福助推中国梦实现的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不仅住房密集,而且基础配套措施不齐全、治安和安全隐患大,也是低收入者聚集地。“脏”、“乱”、“差”是棚户区环境的写照,帮助棚户区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让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能够提高城镇化质量。棚户区改造不仅能使千百万困难群众告别“忧居”,更能实现建设“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决策层清醒地认识到“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防治城市病,不能一边是高楼林立,一边是棚户连片。棚户区改造作为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关键抓手,显得尤为重要。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还能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机遇,为扩大就业增添岗位,更能实现“解决低收入难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赢格局。棚户区改造不单纯是住房保障问题,还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进而形成参与各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成为促进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对策措施]
  在资金方面:
  一是增加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政府补助力度。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二是确保棚改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各级政府要应保尽保。
  三是落实税费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落实好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是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在优化规划布局方面:
  一是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二是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申论命题】
  棚户区改造是城镇化过程中提升城镇质量的重要一环,棚改问题的角度不算大,但是受到国务院近年来的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政策,因此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不可忽视。棚改问题在考试中独立命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会在其他的主题中有所涉及,如城镇化、民生保障、稳定房价与宏观调控、移民安置问题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深刻的把握与独到的见解,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作答中。
  【申论范文】
  让棚户区居民早日共圆安居梦
  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人民的梦。人民群众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盼,包括更好的教育、更高水平的医疗、更舒适的居住条件等,构成了恢宏中国梦的鲜活细节和缤纷底色。
  安居才能乐业,乐业才能筑梦。让人民都能过上美好生活,不能无视棚户区群众。近些年来,各地发展取得很大成绩,高楼大厦鳞次栉比,而棚户区、“城中村”也大量存在。极大的现实反差,加剧着人们的心头落差。“一人向隅,满座不乐”,没有棚户区群众的小康和幸福生活,中国梦就是残缺的。[申论范文:让棚户区居民早日共圆安居梦]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5福建公务员申论热点:违法建筑治理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4 http://www.fjs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3291号-6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