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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考门槛降低

发布:2014-10-09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基层公务员是党在基层的执政骨干,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坚持“凡进必考”,为基层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改善了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了基层公务员素质,为基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但由于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基层机关出现了“招人难”的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短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的要求,切实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研究制定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意见》是如何落实“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要求的?
  《意见》提出了六条措施:一是针对一些基层机关招考职位要求学历偏高的情况,提出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二是针对一些基层机关对岗位专业要求过严过窄导致报考人员少的情况,提出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乡镇机关可不限专业;三是针对一些基层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提出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四是规定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进一步扩大报考人员范围;五是针对一些基层职位因报考人员较少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情况,提出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六是为吸引有志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提出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可以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同时,为了新录用人员能安心留在基层工作,《意见》规定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意见》对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给予进一步政策倾斜,如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招考,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请问《意见》对吸引和集聚各类人才进入基层公务员队伍有哪些举措?
  为了拓宽基层公务员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意见》主要针对四类人员明确了措施:一是采取加强招考政策宣传、到高校进行宣讲等方法吸引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提高录用比例。二是加大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招考力度。三是畅通熟悉基层、适合基层工作的优秀村干部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渠道。四是积极开展从优秀工人、农民等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试点工作。
  问:基层公务员既要“招得进”,更要“留得住”,请问《意见》对此有哪些具体考虑?
  为了使新录用的公务员能够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安心本职工作,《意见》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好新录用公务员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提出了三条措施:一是规定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二是上级机关一般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乡镇公务员。三是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服务基层的能力。
  问:近年来,社会舆论非常关注考录的公平性问题,请问在降低基层机关进入门槛的同时,如何保证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为了保证降低基层机关进入门槛的政策不被滥用,《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要坚持依法考录、“凡进必考”,不得简化考录程序,坚持全程公开透明,增强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严格控制降低进入门槛政策的适用范围,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和职位资格条件的设置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从严把握;三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对考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四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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