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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完善立法程序要兼顾科学性与民主性

发布:2014-09-0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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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立法程序要兼顾科学性与民主性
  当前,社会矛盾有触点较多、燃点较低、处理较难的趋势。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把科学与民主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科学立法”正是构建和谐法治的重要前提条件。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现代国家的民主立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国家的意见和态度,了解国家赞成和支持什么,反对和惩罚什么,从而预测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例如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全民阅读”对全社会起到告知、引导和评价作用。
  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所有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除了法律之外,道德、信仰、宗教、习惯、惯例、契约、家规等都在对社会进行调整和规范。因为在一些领域,法律调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或者说是排斥法律调整的,比如个人的思想、情感、信仰。在这些领域,法律的介入有时只能无功而返,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所以,当立法触及这些领域时,应保持谦抑和谨慎。这是许多人对“立法促读”持怀疑态度的理由。的确,法律“不能硬摁着人家头去读书”。如果某项立法根本只是一句口号,那根本就没有必要,就是在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
  立法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从根本上来讲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更多的时候,情况却恰好相反,立法决定着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且授予国家机关某种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制约。因此,以立法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立法冲动的背后,往往是不加节制的权力,公民对于任何公权力都会本能地保持警惕,有时候就算表现得草木皆兵也在情理之中。
  在中国古代,“国之大事,唯祭与戎”,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国之大事,应首推立法。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为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要使法律既符合现实需要,又能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态度和立法体制。
  另外,立法权从根本上属于人民,以维护人民的利益,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根本宗旨,而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据。这就要求,立法活动的过程具有民主性,让人民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阅读立法”为例,在公众知道“立法促读”的消息前,相关部门早已起草好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初稿,至于起草的依据和过程,大多数人都不得而知。直到现在,关于这项立法,我们了解到的也只有来自官方的只言片语。这样的立法过程,难免让公众对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产生疑问。
  “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看似嘈杂的热议实际上有逻辑可循,法理上的简单梳理可能更有利于立法者调整思路。虽然绝大多数人并不会真的担心立法管到自己的一日三餐,不读书会被关进监狱,但既然有人心存疑虑,在“立法促读”等类似事情上,有关方面可以多一点开诚布公的交流,以民主和科学完善立法程序,才能更好更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点评】
  科学立法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推进改革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治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长久以来,科学立法不被人重视,没有认识到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本文从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谈起,具有丰富的借鉴意义。
  第一段提出了科学与民主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第二段简单分析法律的主要作用。第三段则指出法律也存在局限性,第四段分析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指出立法过程存在不足之处。第三段和第四段为下文提出建议措施做了铺垫。第五段过渡,简单分析了立法程序需要科学和民主的重要性。第六段提出建议措施,并以“阅读立法”举例。最后一段总结,相应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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