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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宁县事业单位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2014-08-1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三明市建宁县事业单位招聘通告
  建宁县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考试未结束,考生不得退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退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三、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应考人员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计算器、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拆卸电池并放进考试专用袋内,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位置,考生放在身上的任何通迅工具一经被发现,无论关闭与否,即视为违纪。
  五、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机读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机读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机读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机读答题卡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在机读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它任何标记的按违纪处理;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机读答题卡,作答无效。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按准考证号规定座位参考的,按违纪处理。
  三、证件不齐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考务室办理复核的,按违纪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责令其停考,试卷不记录成绩,并按违纪处理。
  (一)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二)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三)偷看他人答卷,或者有意给予他人抄袭的;
  (四)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的;
  (五)替考的;
  (六)未按规定携带通讯器材和考试工具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应考人员有其它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法处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公务员局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伪造身份证、准考证或开具各种假证明者;
  (二)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三)有本规定第四、五条中所列情况,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纪律情况之一者。
  八、评卷人员发现雷同试卷,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该试卷按违纪处理。
  九、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作答无效。
  十、使用机读答题卡作答时,应考人员未用2B铅笔填涂机读答题卡的,该机读答题卡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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