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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2014-08-0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工会组织建设,夯实工会工作基础,充实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简称“工会专干”)的招聘和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和我省工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专干”是指由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在核定编制之外、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会专干的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协助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在基层工会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做好本级及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招聘工会专干采取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专干的招聘由市或县级工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据市、县(区)工会及基层工会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名额,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 新招聘的工会专干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在当地公务员局人事人才网或人才市场发布招聘公告,组织相关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工会表彰或在工会岗位专职工作过者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最终结果确定工会专干人员名单,并对外公布。列入省总工会工资补助的工会专干名单应由各设区市总工会汇总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基层组织建设部实名制备案。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对工会专干进行全权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专干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可参考由省总工会组织部提供的统一格式。
  第十一条 县(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工会专干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总工会应定期组织工会专干参加工会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会专干应参加用人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的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工会专干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聘用待遇
  第十五条 工会专干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当可参照或接近本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享有奖金福利分配自主权的,可以根据工会专干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会专干社会保险事宜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八条 工会专干与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权利。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聘用,并晋升工资待遇。
  第七章  人员解聘
  第十九条 工会专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由省总工会直补的工会专干的解聘,须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工会组织聘用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或组织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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