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社区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福建省打出“组合拳” 加强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为着力点,出台“组合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努力使社区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
《意见》指出,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落实社区干部报酬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财政性生活补贴由各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意见》还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新规”。如: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视情况建立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聘用。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然后逐步推广等。
同等条件下社区工作者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招录公务员,同等条件下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这一政策在福建省属“首创”。
这一政策首先有利于优化社区干部队伍,提升整体服务水平。目前,福建省社区工作人员偏少,平均每个社区仅有居委会成员5.1人,且整体文化程度不高,18%的居委会成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年龄偏大,30岁以下的仅19%,各地招聘的社区大学生因经济待遇较低、成长空间不大等原因,无法安心在社区工作,不利于工作展开。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招录公务员的优先条件,可以吸引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同时对公务员队伍也是有益的锻炼。
同时,这一政策另一大亮点还在于它提高了社区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按福建省2001年出台的《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区(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实际上全省目前只有47.1%的县市区达到《纲要》的标准。放眼全省范围,目前社区工作者的财政性生活补贴约1000元。
新政策则把纲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比较基准换成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去年全省平均工资水平3249元为例,那么,社区工作人员的财政性生活补贴较之前就能增加2倍。
同时,在养老、医疗等保险领域,以往社区工作者大多是仅参保其中的某些项目。新政策明确规定,要按照国家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同时还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这对社区工作者而言,又多了一份保障。
放大到整个社区居委会,新政策还明文规定: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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