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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文明规范执法

发布:2011-01-2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链接】
  2010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
  2010年7月,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标准表述】
  [问题]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影响]
  游街示众这种惩戒形式在历史上可能发挥过一些作用,但它绝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治理方式。游街示众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民主、法治、人权,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
  [危害]
  扫黄,利国利民,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警方采取公示“小姐”和嫖客姓名和年龄以及游街示众等举措来遏制色情活动,但是背后却有着深深的不妥以及极大的隐患。
  首先,此举是否合法,尚未有定论。在法律条文中,既没有允许对“小姐”和嫖客进行公示的规定,也没有禁止的条文,更没有允许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明文规定之前,有关部门不应该钻法律空子,擅自行动,而应及时与上级部门商议,再决定如何处理。有关部门则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保证各地做到一视同仁,可以公示就全国一起公示,绝不法外施恩,不能公示就必须有禁必止,绝不能让公示的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此举在扫黄的同时也扫除了人权,不利于社会真正走向平等与民主。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多数制裁少数,真正的民主是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依旧考虑到少数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扫黄不能扫除人权,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最后,此举可能会招致被公示人员的怨恨,使得部分人员会诉诸于报复社会的发泄手段,成为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扫黄重在教育,提高违法人员的觉悟,永不再犯,让社会和谐,而不是重在惩罚,公示姓名、牵绳游街,让“小姐”和嫖客失去尊严,无法正常生活。所以,扫黄不应该采取公示的手段,扫黄也不能扫除人权。
  [措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机关应该慎用手中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尊严与人格,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一,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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