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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商法精要解读 4

发布:2010-12-2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十一、合伙事务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修改合伙协议;
  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十二、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司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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