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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

发布:2010-11-03 14:22:3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考察特点的分析
  定义判断题在命题过程中意在考察两个方面的知识,一为法律概念,一为对定义外延和内涵的把握。曾经做过类似测试的考生都有这样的感觉,与其依靠内涵外延的比较去排除定义判断中的各个选项,不如掌握相关知识来得准确,扎实。因此要在常识部分和定义判断部分得到理想的分数,对于法律,尤其是行政法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不能不引起考生的充分重视。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和宪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首先刑法总则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理,分则部分主要考察与公务员旅行职责有关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另外有一些罪名要适当注意,如叛逃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诉讼法
  诉讼法的考察内容不多,也主要停留在对基本制度的考察上,主要有:民事、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文书送达方式、反诉。
  (四)民法
  民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反倒不是考察的重点,考生只要大概了解其重要知识点和基础概念就可以了,大家要掌握以下内容:不当得利概念、无因管理概念、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监护制度、什么是合伙(特别是个人合伙)、代理制度(什么是代理,代理的种类)、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三、备考建议
  在最后的复习备考阶段,考生要扎实掌握历年考试的知识点,因为依据对历年题目的分析,相关知识点有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重复考察,如果考生经过前一阶段的复习,对基础知识已经有所把握,那么接下来要在此基础上做一做历年真题,并应进一步着重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把握,掌握各重点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相互的联系;对于还没有系统复习法律的同学,一定要牢固记忆相关重点法条,即使不能完全记忆也应对主要内容有大致的理解,仍然要坚持做历年真题,对重复考察的内容要记忆下来。在这个阶段同学们一定要切忌盲目练习,搞题海战术,做题要精,做过后注意总结出题规律和自己的薄弱环节。公务员考试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在题目的命制上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还是看重对法律条文的掌握,不会出现偏、难、怪的题目,相信只要大家在最后阶段保持冷静,注意将真题和法条结合起来,把握重点,是完全有可能拿到不错的分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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