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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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定义]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现状]
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目前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广州、东莞、佛山、大连、太原、深圳、嘉兴、慈溪、长春。
改革户籍的吁求很高,不过在绝大多数地区仍处在停滞状态。即使在实行了居住证制度的上海、重庆和广东等地,后续的改革也较迟缓。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管理对户籍的路径依赖较强,涉及这个功能的变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标准表述】
[原因]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选择居住的权利,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一直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改革趋势也越来越紧迫。居住证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个中转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记的功能,而非与户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意义]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其次居住证制度的设想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以便非城市户籍人口进入城市但未达到落户要求者,能通过居住证享有部分城市福利,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的福利,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居住证代替暂住证,体现出政府对流动人口权利的重视,具有进步意义。
[作用]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它所标志的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
[措施]
居住证制度没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办法就是进一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将其转移到居住证上,杜绝重新设置苛刻的享有资格,真正削低户籍门槛,提高居住保障。
第一,推行城市居住证制度,要把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作为推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真正突破户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国务院统一制订《城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统一明确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标准和内容,重点在沿海等劳动力输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是明确界定居住证性质为“对当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现有流动人口给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门槛标准,规定有正常工作岗位并有一定就业年限就可准入,废除关于高学历和拥有商品房产权等标准条件设置,以便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能取得申办居住证资格。
三是要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当地户籍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如:享受就业服务、培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执照;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房入住资格等。
第二,强化居住证改革,要弥合流动人口与城市的双重割裂。
一是公民权利与户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与所享受社会福利的断裂。补足欠账,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财政补贴居住证,另一方面是开放居住证的适用范围,不要再作封闭,更不要继户籍之后再次设置同样性质的新障碍。
第三,推行居住证制度,应该注重对流动人口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这就需要解决流动人口的制度性问题。
居住证代替暂住证,不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应该具备更多内涵,不能仅仅换封皮,而应该对流动人口的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因此,要在福利制度上解决流动人口的难题,需要解决这样三个制度性问题:
一是高中阶段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开放,以居住地安排高考政策的开放。教材的地区分割性特点,使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考政策的开放。对于绝大多数城市来说,初中、高中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资源完全可以与流动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城市对流动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开放。如果没有住房,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就不得不在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寻找驻地。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公共资源,像教育和医疗资源等,都是最薄弱的。这就将城乡差距变相地带入了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动人口仍然被处于相对剥夺地位。故保障性住房,是流动人口能否被城市化的一个非常主要的变数。
三是城市对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开放。现在的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实质上解决的是城市的劳动力所需,流动人口并没有被视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政治主体。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管理、资源配置、选举等都难以参与,如果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流动人口就永远被视为二等公民,难以体现出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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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定义]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现状]
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目前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广州、东莞、佛山、大连、太原、深圳、嘉兴、慈溪、长春。
改革户籍的吁求很高,不过在绝大多数地区仍处在停滞状态。即使在实行了居住证制度的上海、重庆和广东等地,后续的改革也较迟缓。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管理对户籍的路径依赖较强,涉及这个功能的变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标准表述】
[原因]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选择居住的权利,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一直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改革趋势也越来越紧迫。居住证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个中转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记的功能,而非与户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意义]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其次居住证制度的设想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以便非城市户籍人口进入城市但未达到落户要求者,能通过居住证享有部分城市福利,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的福利,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居住证代替暂住证,体现出政府对流动人口权利的重视,具有进步意义。
[作用]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它所标志的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
[措施]
居住证制度没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办法就是进一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将其转移到居住证上,杜绝重新设置苛刻的享有资格,真正削低户籍门槛,提高居住保障。
第一,推行城市居住证制度,要把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作为推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真正突破户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国务院统一制订《城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统一明确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标准和内容,重点在沿海等劳动力输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是明确界定居住证性质为“对当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现有流动人口给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门槛标准,规定有正常工作岗位并有一定就业年限就可准入,废除关于高学历和拥有商品房产权等标准条件设置,以便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能取得申办居住证资格。
三是要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当地户籍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如:享受就业服务、培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执照;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房入住资格等。
第二,强化居住证改革,要弥合流动人口与城市的双重割裂。
一是公民权利与户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与所享受社会福利的断裂。补足欠账,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财政补贴居住证,另一方面是开放居住证的适用范围,不要再作封闭,更不要继户籍之后再次设置同样性质的新障碍。
第三,推行居住证制度,应该注重对流动人口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这就需要解决流动人口的制度性问题。
居住证代替暂住证,不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应该具备更多内涵,不能仅仅换封皮,而应该对流动人口的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因此,要在福利制度上解决流动人口的难题,需要解决这样三个制度性问题:
一是高中阶段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开放,以居住地安排高考政策的开放。教材的地区分割性特点,使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考政策的开放。对于绝大多数城市来说,初中、高中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资源完全可以与流动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城市对流动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开放。如果没有住房,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就不得不在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寻找驻地。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公共资源,像教育和医疗资源等,都是最薄弱的。这就将城乡差距变相地带入了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动人口仍然被处于相对剥夺地位。故保障性住房,是流动人口能否被城市化的一个非常主要的变数。
三是城市对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开放。现在的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实质上解决的是城市的劳动力所需,流动人口并没有被视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政治主体。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管理、资源配置、选举等都难以参与,如果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流动人口就永远被视为二等公民,难以体现出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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