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4)
16.下列不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 )。
A.商店销售的电视机 B.工厂生产销售的汽车
C.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 D.张某雕刻销售的玉器
17.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约定:“合伙执行人签订5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执行人甲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不知道该约定的乙签订了标的额为8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由合伙企业申请撤销 D.效力待定
18.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
A.先行封存证据 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 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19.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 )。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D.生效判决作出前
20.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福建公务员考试参考答案:
16.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A、B、D项均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
17.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对外无对抗效力,B项正确。
18.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9.A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所以A项正确。
20.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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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效 B.有效 C.可以由合伙企业申请撤销 D.效力待定
18.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
A.先行封存证据 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 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19.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 )。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D.生效判决作出前
20.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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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A、B、D项均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
17.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对外无对抗效力,B项正确。
18.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9.A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所以A项正确。
20.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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