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捆绑式”低保
【社会问题的背景】
(1)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这12类人群包括: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佩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近半年购买高档(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等。
(2)其实,不仅在郑州,全国很多地方都将参加公益劳动作为享受低保的一个附加条件。而出台这一政策的依据则是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3)规定出台引起广泛关注。一位郑州市民认为,低保对象的确应该仔细甄别,如果有人开着豪车进出娱乐场所还领低保,无疑是对公众心理的伤害,应该让好的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的人。但也有不同意见,有网友说,低保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权。尽管存在“骗领低保”的现象,但也不宜在法律之外人为缩小低保对象的范围。相反,政府应该在规范低保的申领程序及加强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
【核心观点】
(1)众所周知,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是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应的,那种认为“享受低保是无任何附件条件”的想法,无疑是认识误区。实际上,对享受低保者附加一定的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2)最低生活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使其效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发达的今天,必须想办法让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至于流离失所、衣着无落。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规定没有羞辱、歧视申领低保者,没有将“流离失所、衣着无落”者排除在外,就是可以理解的。
(3)以郑州为例,在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都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规定并没有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郑州的规定,不仅没有什么不可,而且完全合情合法。反对的声音或许是更多地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需要的是“帮助弱者”,而不是“同情弱者”,让弱者在接受帮助后,“主动”努力提升自己。“主动”地在接受社会帮助后, “主动”地去“回报社会”(即使只是公益劳动的形式)。只有让“被帮助者”积极地在力所能及之处“回馈社会”,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帮助了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群。
(4)任何政策,都含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凸显的是人权价值,是社会和谐。但如果对享受低保者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可能变成“养懒汉”、“养假穷者”,而这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格格不入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更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有不少反对者认为,虽然让享受低保者参加的不过是清除城市牛皮癣和打扫社区卫生这类简单的公益劳动,但活动频繁,几乎每周都有,而一些老年人根本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到社区和街道参加这种公益劳动,等于昭告了自己的贫困身份,是对贫困者的一种变相示众,有拿尊严换饭碗之嫌。客观而言,这点确实值得担忧,这个角度值得我们慎重考虑。
或许,我们可以考虑调整公益劳动的开展形式,同时考虑到一些特定人群(如老人、小孩、残疾人),尽量安排一些体力消耗小的公益劳动。其实“公益劳动”或许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讲究的是“回馈社会”的“双向性”。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民众认识到“公益劳动”不是“丢脸”,反而是一种尊严的体现。因为弱者“没有白拿政府和社会的福利”,一旦他们有能力,不再是弱势群体时,同样有回馈社会的能力和愿望。
(1)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这12类人群包括: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佩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近半年购买高档(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等。
(2)其实,不仅在郑州,全国很多地方都将参加公益劳动作为享受低保的一个附加条件。而出台这一政策的依据则是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3)规定出台引起广泛关注。一位郑州市民认为,低保对象的确应该仔细甄别,如果有人开着豪车进出娱乐场所还领低保,无疑是对公众心理的伤害,应该让好的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的人。但也有不同意见,有网友说,低保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权。尽管存在“骗领低保”的现象,但也不宜在法律之外人为缩小低保对象的范围。相反,政府应该在规范低保的申领程序及加强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
【核心观点】
(1)众所周知,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是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应的,那种认为“享受低保是无任何附件条件”的想法,无疑是认识误区。实际上,对享受低保者附加一定的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2)最低生活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使其效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发达的今天,必须想办法让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至于流离失所、衣着无落。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规定没有羞辱、歧视申领低保者,没有将“流离失所、衣着无落”者排除在外,就是可以理解的。
(3)以郑州为例,在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都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规定并没有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郑州的规定,不仅没有什么不可,而且完全合情合法。反对的声音或许是更多地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需要的是“帮助弱者”,而不是“同情弱者”,让弱者在接受帮助后,“主动”努力提升自己。“主动”地在接受社会帮助后, “主动”地去“回报社会”(即使只是公益劳动的形式)。只有让“被帮助者”积极地在力所能及之处“回馈社会”,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帮助了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群。
(4)任何政策,都含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凸显的是人权价值,是社会和谐。但如果对享受低保者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可能变成“养懒汉”、“养假穷者”,而这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格格不入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更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有不少反对者认为,虽然让享受低保者参加的不过是清除城市牛皮癣和打扫社区卫生这类简单的公益劳动,但活动频繁,几乎每周都有,而一些老年人根本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到社区和街道参加这种公益劳动,等于昭告了自己的贫困身份,是对贫困者的一种变相示众,有拿尊严换饭碗之嫌。客观而言,这点确实值得担忧,这个角度值得我们慎重考虑。
或许,我们可以考虑调整公益劳动的开展形式,同时考虑到一些特定人群(如老人、小孩、残疾人),尽量安排一些体力消耗小的公益劳动。其实“公益劳动”或许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讲究的是“回馈社会”的“双向性”。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民众认识到“公益劳动”不是“丢脸”,反而是一种尊严的体现。因为弱者“没有白拿政府和社会的福利”,一旦他们有能力,不再是弱势群体时,同样有回馈社会的能力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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