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严管“裸官” 加强防腐力度
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两项法规制度的出台,针对性和现实性清晰可见,其传递出的反腐信号更让人充满期待。
有专家认为,“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党的公信力。虽说“裸官”不一定都是贪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即“裸官”的现实令人瞠目。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充分的透明,民众也正期盼这样的透明。
从“裸官”成为网络热词,看民众对反腐期待
2006年6月,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因涉案金额上亿元,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境外。据说,在出逃前,他还在自己办公桌上留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而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已移居美国,并持有绿卡,为他外逃留下了后路。
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2008年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是,庞家钰妻儿早在他大权在握的时候,就已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被判刑后,这种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将家属移居海外的官员被网友称为“裸官”。
大权在握时,即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显然既是为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将来“东窗事发”预留后路。“裸官”现象在一些贪官中暗暗“流行”,折射出反腐制度上的漏洞。
“裸官”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词汇。它成为热词的契机是广东省深圳市委市政府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出台这一暂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
其实,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性;有人认为,由于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还有的认为,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这些观点道出了问题所在,即现有的干部制度造成了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制度被虚化,效力大打折扣。有专家认为,“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党的公信力。虽说“裸官”不一定都是贪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即“裸官”的现实令人瞠目。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充分的透明,民众也正期盼这样的透明。
“裸官”不得担任正职,收紧贪官外逃的“关口”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
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此举一出,网上一片叫好:谁“裸”谁下台。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如是评价。
在不少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运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而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都指向“裸官”。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印发两项法规制度,再次剑指“裸官”。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期待完善的预警机制,配套惩处措施要跟上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赫然在列。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对外公布。众多门户网站更是“将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的具体落实”的话,冠以《中国部署新一年反腐,“裸官”成监管重点》等醒目标题,进行了突出处理。此举固然与门户网站之间拼抢“点击率”有关,但它的确再次激起了民众对“裸官”的高度关注,众多言辞犀利的跟帖更是直陈民心向背。
“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李成言说,“外逃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林喆教授认为,两项法规制度,给官员财产申报制带来了新的推动力。把官员的投资、住房、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这些比较隐蔽的信息掌握了,再加上本来就在明面上的正常工资、奖金收入,其实已经很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的要求。重要的是,要以足够的监管力度确保领导干部把真实情况报上来,对那些隐瞒不报者采取必要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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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裸官”成为网络热词,看民众对反腐期待
2006年6月,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因涉案金额上亿元,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境外。据说,在出逃前,他还在自己办公桌上留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而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已移居美国,并持有绿卡,为他外逃留下了后路。
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2008年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是,庞家钰妻儿早在他大权在握的时候,就已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被判刑后,这种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将家属移居海外的官员被网友称为“裸官”。
大权在握时,即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显然既是为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将来“东窗事发”预留后路。“裸官”现象在一些贪官中暗暗“流行”,折射出反腐制度上的漏洞。
“裸官”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词汇。它成为热词的契机是广东省深圳市委市政府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出台这一暂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
其实,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性;有人认为,由于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还有的认为,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这些观点道出了问题所在,即现有的干部制度造成了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制度被虚化,效力大打折扣。有专家认为,“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党的公信力。虽说“裸官”不一定都是贪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即“裸官”的现实令人瞠目。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充分的透明,民众也正期盼这样的透明。
“裸官”不得担任正职,收紧贪官外逃的“关口”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
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此举一出,网上一片叫好:谁“裸”谁下台。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如是评价。
在不少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运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而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都指向“裸官”。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印发两项法规制度,再次剑指“裸官”。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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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李成言说,“外逃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林喆教授认为,两项法规制度,给官员财产申报制带来了新的推动力。把官员的投资、住房、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这些比较隐蔽的信息掌握了,再加上本来就在明面上的正常工资、奖金收入,其实已经很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的要求。重要的是,要以足够的监管力度确保领导干部把真实情况报上来,对那些隐瞒不报者采取必要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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