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考学作假留污点 公考资格被取
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初中毕业复读时,借用同学的学籍考取了一所中专学校。正是由于这一“污点”,他在成年后报考人民警察时,尽管分数“入围”,却在政审时被“刷下”。4月6日,黄廷伟收到了山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该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招考机关取消黄廷伟录用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2007年3月,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经过报名、目测、笔试、面试,黄廷伟总成绩排名第八,因排名第五的考生自愿放弃录用,黄廷伟被递补到该职位,进入政审。
2007年12月21日,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黄廷伟“名落孙山”。相关部门对此给出的解释是:黄廷伟人事档案中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况”,均与本人其他档案材料显示的有关信息不符,因此未通过政审。
经调查,黄廷伟原名“黄廷波”,1992年7月,14岁的黄廷伟初中毕业报考中专落选,便借用了邻村一同学的学籍,并用这位同学的姓名和学籍到家乡附近的另一所中学复读。次年,黄廷伟考入了临沂一所中专学校,该姓名一直使用至今。
黄廷伟认为,当年借用他人学籍考学是“迫于无奈”,也是学校追求升学率使然,自己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2008年2月,黄廷伟将招考单位临沂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诉称两被告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录用自己。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此案由莱芜市中级法院审理。
2009年9月,莱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廷伟在初中升中专过程中,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升学考试,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确系弄虚作假,且违反了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的规定;被告为此不予录用其为人民警察符合规定,其行为是正确的,故驳回黄廷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黄廷伟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招考机关对拟录用人员黄廷伟进行政审并报省公安厅审核,履行了法定程序。由于考生有使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考试的行为,未通过省公安厅的审核。因此,招考机关不录取该考生,并无不当。采访手记
黄廷伟未成年时留有“污点”,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尽管已过去多年,他最终还是为此承担了责任。黄廷伟委托的律师周泽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就“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已有专门探讨,并在一定范围内付诸于实践。“未成年人犯罪”导致的“前科”、“污点”都可以消灭的话,类似黄廷伟这类少年时期犯下的“道德污点”或“民事污点”,涉及一个更庞大的群体,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