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小城镇建设规划出台 完善七类公共服务设施
我省近日出台《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导则》,指导试点镇各类规划编制。依据所处区位及未来发展趋势,将21个试点镇划分为中心城市组团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三大类,并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于20万人和6万-20万人两档,分别提出了相应规划编制内容和指标要求。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导则》倾向于小城镇功能的完善,以满足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规划要布局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其中,人口10万人以上需按镇级-街道级-社区居委会级三级设置,人口10万人以下按镇级-社区居委会级二级设置。
《导则》提出,人口超过20万人须配备高级中学、专科院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此外,小城镇需配套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福利院。
对试点镇的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应在规划区内确定若干处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新型社区,引导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
同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房建设以多层、高层为主,山区试点镇可利用山地建设低层住宅。同时,鼓励试点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
《导则》提出,试点镇公共汽车的规划拥有量不小于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在镇区道路以外的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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