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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互惠互利

发布:2010-03-16 09:02:1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我省21个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提出的。

  《意见》核定了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分别下达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挂钩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市、县(区)城市等别确定,最高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20万元,最低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10万元。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对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意见》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试点镇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发挥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要求农村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推进农村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

  《意见》要求,发挥村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据了解,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有利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将有力带动城乡投资与消费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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