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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发布:2010-03-15 08:49: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比1。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原来的8比1,在当时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柏苏宁介绍说,江苏省射阳等地已于2007年开始探索按城乡人口1比1分配代表名额,效果良好。这次修改为这一做法提供了法制保障,更好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

    “这次修改,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修改选举法适应了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蒙古族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其其格表示,这次修改很及时,也很必要,体现了民族平等。

    此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如: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还就设立秘密写票处、加强流动票箱管理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这些修改使得法律规范更加严谨,增强了可操作性,很多细节也更加人性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信春鹰则表示,修改选举法,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也符合人民的要求,顺应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  

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这是一个令人期待的时刻——3月14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为亿万人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一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便于选民有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透明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当选代表。吴清辉代表指出,代表候选人不应持外国护照,这关系到公民权利与义务和对国家的忠诚。

    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有关专家表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一些人大代表建议,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实际操作中还应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说:“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章治安代表说,应该保证一线生产、科研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必担心基层代表文化水平不高影响履职。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取决于学历、荣誉和社会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实情,是否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国家事务的真知灼见。

    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赵合代表说,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邓志聪代表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贺一诚代表说,这些规定借鉴并吸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细节上更为人性化。陈家宝代表指出,这些对于细节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选举工作既严格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洛桑灵智多杰代表说,选举法进行了既有重点又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于选举秩序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总之,对于这次修改选举法,代表们普遍认为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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