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尘肺工人维权困局亟待破解
河南省民工张海超为了维权“开胸验肺”之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职业病维权的艰难处境。防范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势在必行,早在2001年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将正式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国家标准时,已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而在2006年初,卫生部官员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透露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有2亿人,并呼吁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健康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参加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真讨论“尘肺工人”追讨权益事件,我觉得首先要肯定政府在“法律框架、人文关怀”的原则下,正在努力解决问题,也做了很多工作。不难明白,假定一个工人的治疗与赔偿以10万元计,仅这些上访追讨权益的职业病工人就涉及千万元款项。政府的支出需要法理依据,一件事情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多个方面。比如,此类人群最终涉及到的总体规模多大?某种赔偿标准或“关怀”标准会不会引发连锁式的比附?如何使企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不是用公帑大包大揽?所有这些考虑,并非不合理。
但是,与那些已经呼吸困难的工人,在警察的监视下,三方对质劳动关系,这是何其难堪的场面。有些道理,有些法律,单独来看不是不对。但是,在具体事件中,它以这样的“画面”而呈现,就实在冲击了普通人的良善心理,会影响政府形象。工人若已病重,其人生基本没有多少选择了。但政府总是可以有选择的,政府尚未穷尽一切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政府应该更大气更果断一些解决问题。首先应该达成一个临时协议,先让工人住进医院检查和治疗。先救人,再谈判。其次应当破除“刻板法律主义”,把职业安全保护与工伤救治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单独立案,大笔拨款。与企业的责任关系问题,要作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来谈。就是说,在工伤问题上,政府是工人的代理,至少,工会必须是工人的代理,不能“中立”。
破除“刻板法律主义”而大笔拨款,需要找到新的理由。我将论证,这个理由是存在的。至少存在着寻找和“构建”这个理由的可能性。为行文简便,我将只谈一些结论性思考,主要是两点。
首先,将职业病防治与工伤救治问题与环境保护问题挂钩,同等对待,平行推进。我们过去的发展,用了两个代价,一个是环境,一个是农民工的生命和健康。这是公认的,是可以写进历史和教科书的科学知识。按照“先污染后治理”的潜规则,政府现在愿意为环境治理花钱,愿意偿还环境债务了。比如广州市愿意花数百亿元整治珠江以及河涌。我所说的挂钩原则,就是以同样的精神和方式对待农民工的健康追诉。从官员到市民,我们应该一起来思考和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愿意花钱治理环境,却不愿意花钱治疗农民工?说穿了,难道不是因为肮脏的江水和空气等影响了我们,我们逃不掉,所以我们花钱。但是,得了病的农民工自己会回家,他们最终怎么样,我们眼不见心不烦。如果是这样,我们讲“以人为本”的时候不虚伪吗?那些公正的法律,难道不是优先方便了我们城里人的自私、自恋和自欺欺人吗?
其次,将职业病防治与工伤救治问题与科学发展观挂钩,探索总体解决思路。而这先要超越低位阶的法规,先确认总体责任。这里的科学方法,包括三个基本步骤。第一,确认一个农民如果仅仅在家里种田,不会患上工业性的尘肺病。第二,确认上访的农民工的确患上了尘肺病。第三,确认患上了尘肺病的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这三点都不难做到。由此便可认定,一个人为城市建设付出了健康代价,这在科学证据链上已经完全成立。依据这样三点,完全可以重构一个行政流程。它以医学证据为核心,超越了劳动关系的论证。
我希望看到有百亿元甚至千亿元规模的基金用于农民工的健康。基金的构成问题,企业与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参与问题,是另外一个话题。劳动标准与劳工保护问题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真讨论“尘肺工人”追讨权益事件,我觉得首先要肯定政府在“法律框架、人文关怀”的原则下,正在努力解决问题,也做了很多工作。不难明白,假定一个工人的治疗与赔偿以10万元计,仅这些上访追讨权益的职业病工人就涉及千万元款项。政府的支出需要法理依据,一件事情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多个方面。比如,此类人群最终涉及到的总体规模多大?某种赔偿标准或“关怀”标准会不会引发连锁式的比附?如何使企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不是用公帑大包大揽?所有这些考虑,并非不合理。
但是,与那些已经呼吸困难的工人,在警察的监视下,三方对质劳动关系,这是何其难堪的场面。有些道理,有些法律,单独来看不是不对。但是,在具体事件中,它以这样的“画面”而呈现,就实在冲击了普通人的良善心理,会影响政府形象。工人若已病重,其人生基本没有多少选择了。但政府总是可以有选择的,政府尚未穷尽一切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政府应该更大气更果断一些解决问题。首先应该达成一个临时协议,先让工人住进医院检查和治疗。先救人,再谈判。其次应当破除“刻板法律主义”,把职业安全保护与工伤救治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单独立案,大笔拨款。与企业的责任关系问题,要作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来谈。就是说,在工伤问题上,政府是工人的代理,至少,工会必须是工人的代理,不能“中立”。
破除“刻板法律主义”而大笔拨款,需要找到新的理由。我将论证,这个理由是存在的。至少存在着寻找和“构建”这个理由的可能性。为行文简便,我将只谈一些结论性思考,主要是两点。
首先,将职业病防治与工伤救治问题与环境保护问题挂钩,同等对待,平行推进。我们过去的发展,用了两个代价,一个是环境,一个是农民工的生命和健康。这是公认的,是可以写进历史和教科书的科学知识。按照“先污染后治理”的潜规则,政府现在愿意为环境治理花钱,愿意偿还环境债务了。比如广州市愿意花数百亿元整治珠江以及河涌。我所说的挂钩原则,就是以同样的精神和方式对待农民工的健康追诉。从官员到市民,我们应该一起来思考和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愿意花钱治理环境,却不愿意花钱治疗农民工?说穿了,难道不是因为肮脏的江水和空气等影响了我们,我们逃不掉,所以我们花钱。但是,得了病的农民工自己会回家,他们最终怎么样,我们眼不见心不烦。如果是这样,我们讲“以人为本”的时候不虚伪吗?那些公正的法律,难道不是优先方便了我们城里人的自私、自恋和自欺欺人吗?
其次,将职业病防治与工伤救治问题与科学发展观挂钩,探索总体解决思路。而这先要超越低位阶的法规,先确认总体责任。这里的科学方法,包括三个基本步骤。第一,确认一个农民如果仅仅在家里种田,不会患上工业性的尘肺病。第二,确认上访的农民工的确患上了尘肺病。第三,确认患上了尘肺病的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这三点都不难做到。由此便可认定,一个人为城市建设付出了健康代价,这在科学证据链上已经完全成立。依据这样三点,完全可以重构一个行政流程。它以医学证据为核心,超越了劳动关系的论证。
我希望看到有百亿元甚至千亿元规模的基金用于农民工的健康。基金的构成问题,企业与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参与问题,是另外一个话题。劳动标准与劳工保护问题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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