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特殊职位招录
为满足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录用高级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公务员管理局将组织实施特殊职位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计划录用1名,省地方志编纂委主任科员职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报考者的学历及相关证书须在报考前取得;
(六)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三、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或函报两种形式均可。
时间:200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现场报名地点:省地方志编纂委秘书处(福州市梅峰路10号)。
函报电话: 0591-87898960、87890631传真:0591-87898960、87890631。
报名应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职称原件或传真件,有著作、论文的可提供相关材料。
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对报名者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面试和考察阶段,由省公务员管理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四、考试
由省公务员管理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共同负责组织面试,内容为文史等方面知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省地方志编纂委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招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省地方志编纂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福建考试录用公务员网公示7日后,由省公务员管理局批准录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一、招考职位
计划录用1名,省地方志编纂委主任科员职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报考者的学历及相关证书须在报考前取得;
(六)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三、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或函报两种形式均可。
时间:200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现场报名地点:省地方志编纂委秘书处(福州市梅峰路10号)。
函报电话: 0591-87898960、87890631传真:0591-87898960、87890631。
报名应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职称原件或传真件,有著作、论文的可提供相关材料。
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对报名者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面试和考察阶段,由省公务员管理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四、考试
由省公务员管理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共同负责组织面试,内容为文史等方面知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省地方志编纂委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招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省地方志编纂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福建考试录用公务员网公示7日后,由省公务员管理局批准录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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