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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卫生部就公务员体检标准答记者问

发布:2009-12-17 09:34:3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人事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标准不一、滞后呼唤统一规定

    尊重科学、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可操作性

    记者:自《体检通用标准》制定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标准制定的背景。

    负责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相对滞后,标准很不一致,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记者:此次制定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一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专家的意见,将体检标准与能否正常履行职责相结合,体现公务员职业和职位的一般要求;二是兼顾各方利益,既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利,也要兼顾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既便于医生作出判断,也要在实践中行得通。

    ■乙肝成为通用标准核心问题

    记者:第一次网上征求意见期间,网上还刊登了人事部、卫生部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的一封信,请问两部门为什么对乙肝问题如此重视?

    负责人:我国目前有1.2亿左右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乙肝防治工作,重视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还作出专门批示,要求把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起草好。在此背景下,人事部、卫生部起草了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的一封信。可以说,乙肝问题始终是体检通用标准的核心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标准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

    ■四大特点凸显人文关怀

    记者:与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的体检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

    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主要基于:复检作为一个程序,对于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复检程序是必要的。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体检通用标准》仅是最低标准

    ■招考双方不严格执行将受查处

    记者:各地各部门在招考公务员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吗?

    负责人:通用标准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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