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为拆迁融入现代法治文明
近来接连发生的拆迁暴力事件,促使人们再次聚焦城市拆迁制度,以及作为拆迁基本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前,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这是继2003年“孙志刚案”法律学者上书之后,学者又一次就行政法规上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不仅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拆迁制度的检讨,也为推进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人们期待这一次能够像6年前一样,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而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城市拆迁法治化,还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术”。
在立法理念上,应实现由“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的转变。现行《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的,当时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虽然经过2001年修改,但其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所以,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在拆迁模式上,应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而治之”。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应该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导公益性拆迁,此时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在冲突化解上,应突出司法的权威以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在与公权对抗中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制度框架内的利益疏导机制存在梗阻。法治社会中,社会冲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决,所以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应当着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业拆迁中应改变现有的由政府裁决的做法,将争议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断,而所有强制拆迁则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方能实施。
总之,用现代法治文明重新审视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权利保障、正当程序、民主协商、司法救济等现代法治基因,这不仅是从根本上化解拆迁中官民冲突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城市发展秩序、推进政治文明的长远之计。
日前,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这是继2003年“孙志刚案”法律学者上书之后,学者又一次就行政法规上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不仅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拆迁制度的检讨,也为推进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人们期待这一次能够像6年前一样,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而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城市拆迁法治化,还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术”。
在立法理念上,应实现由“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的转变。现行《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的,当时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虽然经过2001年修改,但其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所以,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在拆迁模式上,应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而治之”。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应该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导公益性拆迁,此时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在冲突化解上,应突出司法的权威以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在与公权对抗中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制度框架内的利益疏导机制存在梗阻。法治社会中,社会冲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决,所以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应当着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业拆迁中应改变现有的由政府裁决的做法,将争议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断,而所有强制拆迁则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方能实施。
总之,用现代法治文明重新审视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权利保障、正当程序、民主协商、司法救济等现代法治基因,这不仅是从根本上化解拆迁中官民冲突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城市发展秩序、推进政治文明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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