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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警惕金融腐败“期权化”

发布:2009-11-26 16:47: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申论范文:警惕金融腐败“期权化”
 


在前不久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报告中,金融领域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金融领域腐败现象又有所抬头,并开始出现了“期权化”的不良倾向,值得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重视。

 


所谓金融腐败“期权化”,是指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依规或违规为企业发放贷款、逃废债务提供方便、谋取好处,在位时并不拿企业的好处,而与企业暗订“君子协议”,期许在辞职或其他“方便的时候”,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回报,有的则更为干脆要借贷单位在其退休或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这是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寻租的又一新动向。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银行打破终身制,一些金融单位高管人员产生危机感,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为自己寻找所谓的“出路”和“退路”。尽管这一现象不是十分普遍,但可以说金融腐败“期权化”是近年金融系统部分或个别腐败分子被改革和反腐败“逼”出来的新对策。它的安全性与隐蔽性,使得金融反腐更加复杂化。查存款,他没有多余来源;查受贿,当时并没有钱物往来。因为“期权化”交易,只有当事人双方心明肚知,办起事来,彼此心照不宣,就是拿到桌面上,让众人 “监督”,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整个过程可能都是“照章办事”,容易欺骗大家,博得好评,使人们失去了对其背后阴谋的警惕。这也是当前各家金融机构新放贷款形成不良及不良资产前清后增、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这一新出现的腐败“期权化”现象关系到金融改革的成败与安全,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办法》、《金融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规定,特别是从法律制度上杜绝或减少公权私用、权力寻租的可能,不仅要规范在职的,还要严管离职的。二是削弱个人职权,增加集体把关。要让各级金融管理人员有权,只能慎用、微用,集体阻断个人专权。三是金融系统各级高管人员“跳糟”、“下海”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在信贷单位、企业的工作规定,违者从严依法查处。同时要注意把好干部聘任与人员分流关。四是强化永久责任追究制。金融领导干部、高管人员退职、离职和辞职后感到可疑的,可以随时审计、复审,查出了问题,不论其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也不论其走到了多远的地方,都要追究责任。要让搞腐败的人知道,“期权化”并不是可靠安全港,同样随时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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