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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申论热点—商业贿赂

发布:2009-11-18 16:09:4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 
    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第二、商业贿赂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为目的; 
    第三、商业贿赂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繁多,有较大的隐蔽性;第四、侵犯客体复杂,社会危害面广。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业贿赂最直白的说法,支付回扣的名目繁多,往往借以各种“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好处费”的名义支付给个人,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其他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提供装修等。 
    危害最大的方式是以朋友名义为受贿者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好处。官员朋友多,包括许多商人朋友,其中不乏是在商业贿赂基础上形成的朋友关系。比如,有一名官员的亲属开花店,行贿者就去买标价昂贵的花,然后再送给这个官员,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再比如,官员和商人玩牌,官员肯定是常赢的那个人,这也是商业贿赂。
 
    四、商业贿赂危害 
    商业贿赂发展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到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廉政制度、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商业贿赂的十大害处: 
   (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发展。 
   (二)、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它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造成物价虚高,加大群众负担。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 
   (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范例,案件中共有600多个涉案人员被审查,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五)、造成税收流失。出于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六)、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其中通过权力接受了贿赂的人员尝到甜头,有可能依仗已有的雄厚财力,为保官,或为谋取更大权力得到更大更多的商业贿赂,开始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感情投资,从而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七)、严重削弱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特别是那些依靠商业贿赂中标的大型公路和市政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豆腐渣”工程,使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大打折扣。增加了建设的成本,因为我们现在无论是一些大的工程还是现在一些经济领域,有一些大的项目中间可能会有一些商业贿赂,毕竟是要计入成本的,会使成本加大。在商业贿赂中,供应商为了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千方百计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政府采购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危害很大。 
   (八)、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一些外国人产生中国人不守规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当外资企业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外国被查处而在我国得不到法律制裁时,这种正反效应将严重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九)、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商业贿赂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危害极大。”,“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长此以往,会对公平价值观念形成倾覆,对公正社会心态造成损害。” 
   (十)、会给安全质量带来很大的风险。不通过正常的招标,有一些企业的技术标准达不到,会使一些产品和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因为我们平常有一些河堤决口、倒塌等等;医药产品回扣会使假冒医药产品盛行,给医药产品的使用带来很大的风险;安全设施、产品采购的商业贿赂,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五、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第一,关键是没有举报人保护制度。商业贿赂秘密进行,虽然知情人少,但是肯定有知情人,比如单位的会计。我们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因为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另外,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就受不到保护。 
    第二是制度不完备,处罚力度小。首先是范围界定小,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要小得多。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便可逍遥法外。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对于经营而言,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比如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对于受贿者,法律规定就更不清楚了。 因此,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 
    第四、多头监管导致管辖权脱节,放纵犯罪 
   (二)、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制止不力。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以至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三)、独立经济主体利益驱动。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由于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 
   (四)、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五)、商业贿赂成本意识。“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 

    六、 我国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我国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 

    七、措施 
    第一,“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司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违法必纠;对行贿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商业贿赂的动机是谋取利益,但是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击力度上,应当把行贿和受贿同等对待;要提高执法队伍水平,做到查处案件时又狠又准。另外,要抓住重点对象,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受贿对象,往往是掌握着相关项目的审批权、许可权和物资采购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二、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改完善。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缺陷,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整合、统领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在该法中,应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为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基础;明确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具体规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并分别规定具体的计算、确定方法;按照主管统一、职权明确、措施有效、程序正当的原则,设计规定反商业贿赂行政监察程序规则,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查处机关,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建立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规定有关反海外贿赂的规则 
    第三、对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的机构要加强制约。法律的监督成本相当高,有时候甚至高到难以执行的程度。例如让法律来监督每一个医生是否收受了回扣,实际上是不太可行的。而让各大医院来监督医生则容易得多。如果医院对于接受贿赂的医生严厉制裁,对于行贿厂家的药品拒之门外,那么医生和经销商自然不敢造次。可是医院监督医生的积极性不可能来自于内部,而只能通过医疗体制改革,让医院的成本受到外部严格的审查和制约才能实现。
    第四、必须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主要是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不足,对于成本的变化不敏感。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对于采购方来说,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就会千方百计防范自身的采购漏洞,将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受贿的可能性降低了,行贿的自然减少了。 
    第五,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要重点在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一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二是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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