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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缺失”谁有资格宣布企业(上)

发布:2009-09-22 14:14: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宽容地说,不披露企业劣迹也不算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这还勉强过得去,可是,当三鹿事发,包括央视在内的曾经热情赞美过三鹿毒奶的媒体,都改换调门,三鹿不多的几个顽强的支持者中就有该媒体的身影。《三鹿污染门疑为人为阴谋》这篇文章,试图利用“民族情绪”将国内民众的抨击矛头转到海外商家,其发布时间是在三鹿大势已去之后,如今在网上该妙文仍“明镜高悬”。

 

    更有甚者,三鹿毒奶在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就被揭露过,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中企联合网”上,《三鹿危机公关纪实》至今赫然在目,此文高度评价了三鹿迅速摆平消费者和媒体的本领,也深度证明了“两大协会”的“社会责任”。

 

    我并不是要为被制裁企业说话,也不是不怀好意地把矛头指向一个媒体,一些组织。只是认为“社会责任缺失”这种模糊、随意、标准尺度游移的“帽子”,不宜轻易出笼,更不能任由“发明人”拿它当武器威慑商家。

 

    今年2月份,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中纪委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像这样的国企单位,班子都被一锅端了,却连名称都舍不得披露,这种待遇是民企和中小企业所不能享受到的,自然也不在社会责任缺失之列。

 

    与电信、银行、油品等(绝无假冒可能的)大国企相比,对九阳豆浆机的投诉可谓寥寥(搜索估价法:输入“我投诉XX”可证),若以消费者投诉数量为标准,九阳企业其实冤枉不轻。“宅急送”因一个月丢三次邮件而上榜,有的企业一个月丢三条命又怎么说呢?

 

    说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问题,还是大有嚼头的。权威媒体、民间社团和专业机构联合民调,获得企业评价信息并公之于众,这条路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首先的条件是批评与赞美的自由,各企业“舆论面前一律平等”。归根结底,必不可缺的大前提是相比企业有权力的机构社会责任的不缺失,而我们社会由于制衡权力机制原因而缺失的,正是此种万不可缺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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