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近日出台细则
本报9月18日电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全年出满勤的,加6分。省卫生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
据了解,《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近日出台。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并实行加分、扣分。如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1~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2~4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4~8分。考评办法还规定,当年涉及多收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收受“红包”等23项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直接认定为较差。
《办法》要求,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闽医疗机构年内实施医德考评
考评结果与晋级、聘用、评先挂钩,收“红包”者将被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福州新闻网讯福建省卫生厅1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年内全面实施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考评结果将直接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23种情形“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较差”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按百分制进行评定,按基础分、加分和扣分3项相加的总和计算。
基础分为80分,具体包括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权利、文明礼貌、廉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7项内容。
对于医务人员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的行为、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等行为,考评时将作为加分项目。
对于医务人员上班着装不整洁、语言不文明、不佩戴胸牌上岗、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等行为,医德考评时将扣除相应分数。
省卫生厅规定,医务人员当年有收受“红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用药“开单提成”等23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连续2年评“较差” 可缓聘、低聘或解聘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闽医德考评 “一票否决”的23种情形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责任人员;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规定,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的情形;
23.各单位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