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员会做好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见商务部网站财务司网页)。
为了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今年国家采取中央财政补助方式支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作为卖方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由中央财政50%的补助。各承办保险机构在各省的分支机构应在今年9月1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汇总报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财政、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9月15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审核确认后将中央补贴资金拨给各省财政部门,再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在各省的分支机构将补贴款拨给投保的中小商贸企业或其他企业。承办保险机构名单待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确认,请各地注意查看商务部网站信息,据我委了解有可能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个主要支持方向。但据初步摸底我省中小商贸企业和其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并不广泛,鉴于此项政策出台迟,企业还不知道,到政策规定的截止日8月31日只剩下20天时间,从企业知晓、联系保险机构投保到保险机构审批还需要时间。为了充分利用好这条政策,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商贸办)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政策,让广大工商企业了解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在政策期限内积极向有关保险机构联系投保,享受补贴,促进销售,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要抓紧时间主动与当地有关保险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联系,发动有关保险机构运用国家补贴政策扩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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