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醉驾”,人人平等
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番禺某镇那个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的纪委书记梁某就是其中一个。媒体调查发现,梁某19日晚被查,然而事发当晚梁并未被拘,次日上午还照常上班。番禺警方解释称等抽血结果出来后再拘并无不妥,公众则质疑“这样做会给醉驾者逃脱惩处的机会”(8月23日《广州日报》)。
如果逮住的是个无固定职业和住所的人,这么做醉驾者就很容易逃脱。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激化为官民矛盾。
醉酒驾车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问题,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也就是说,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
但是,如果执法者在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不能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就会很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甚至官民冲突。
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是法律缺乏公信的制度根源之一。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于是,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严惩官员”视做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
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把柄,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就这样演化成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
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官员违法受到袒护,我们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
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这种情绪,知道对权力充满不信任的公众这时会紧盯着官员群体,等着从执法细节中寻找程序瑕疵———所以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到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厉执法,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心,消除公众的疑惑。
如果逮住的是个无固定职业和住所的人,这么做醉驾者就很容易逃脱。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激化为官民矛盾。
醉酒驾车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问题,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也就是说,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
但是,如果执法者在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不能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就会很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甚至官民冲突。
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是法律缺乏公信的制度根源之一。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于是,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严惩官员”视做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
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把柄,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就这样演化成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
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官员违法受到袒护,我们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
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这种情绪,知道对权力充满不信任的公众这时会紧盯着官员群体,等着从执法细节中寻找程序瑕疵———所以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到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厉执法,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心,消除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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