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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第21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你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并可向省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地址:古屏路192号山海大厦,联系电话87839705)。感谢你对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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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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